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號 上列債權人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並無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 (依約交付貨品) 情形之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