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未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