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481號 債 權 人 宏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宏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漏列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資料(正本)乙份,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97年6月4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