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債 權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志龍即永大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提出請求給付貨款之存證信函影本一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 (票號:0000000)之支票影本一份,及(票號: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