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04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紳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支票(票號: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所載,其受款人均為久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故請具狀釋明其久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PSA0000000)背面影本各乙份,俾供本院審核。三、請查明債權人究為"個人"或"公司"?若為公司,請提出該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並請更正原聲請狀當事人欄之名稱及內容之陳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