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委任狀未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大章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