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 債 權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岡川秀毅 上列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文棨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