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90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