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收 人 甲○○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受任人未於委任狀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