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非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上列聲請人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等八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