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萬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乙○○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5紙 (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到期後經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甲○○、乙○○ 共同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汪清文 ┌────────────────────────────────────────┐ │本票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036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 │ 未 記 載 │5,000元 │97年4月26日 │WG0000000 │駁回│ ├──┼───────┼─────────┼───────┼────────┼──┤ │002 │ 未 記 載 │5,000元 │97年5月26日 │WG0000000 │駁回│ ├──┼───────┼─────────┼───────┼────────┼──┤ │003 │ 未 記 載 │5,000元 │97年6月26日 │WG0000000 │駁回│ ├──┼───────┼─────────┼───────┼────────┼──┤ │004 │ 未 記 載 │5,000元 │97年7月26日 │WG0000000 │駁回│ ├──┼───────┼─────────┼───────┼────────┼──┤ │005 │ 未 記 載 │5,000元 │97年8月26日 │WG0000000 │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