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東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2紙 (票號:CK387447、CK387446)到期後經 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乙○○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本票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 │未記載 │202,781元 │97年2月10日 │CK387447 │ │ ├──┼───────┼─────────┼───────┼────────┼──┤ │002 │未記載 │115,695元 │97年1月10日 │CK38744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