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為民國9年3月26日,非 聲請狀附表所載民國97年3月26日,請釋明該張發票日究為何年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