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智字第10號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附民字第6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361 號「國王影音店」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分別係如附表所示公司在臺代理商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藝公司)專屬授權原告在臺出版、發行、販售而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意圖銷售,未經上開公司及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6年11月中旬某日起,擅自在上開影音店內,以燒錄機將如附表所示之影片重製於光碟,欲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11月27日晚上8 時4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空白光碟片38片、燒錄機一台及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盜版光碟48片。被告所涉犯罪刑事部分,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鈞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又被告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擅自盜版如附表所示影片欲出售之行為,已侵害原告合法販售或出租該影片之權利,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其製作及產銷,均耗費鉅資及心血,原告亦相對花費鉅資取得該等公司之專屬授權。且就盜版光碟發行流程而言,無論在重製或販售等階段,對原告之衝擊及侵害程度應無二致。審酌被告所盜版並經查獲之影音光碟數量高達48片,其已出售或出租之數量則無法估算,原告所受損害甚鉅,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00 萬元。再者,因被告所重製之盜版光碟品質不佳,影響原告商品之信譽,且破壞原告定價策略,造成消費者對原告定價策略之誤解,已使原告名譽受損,爰併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登報,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㈢第㈠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陳述: ㈠對於金錢損害賠償部分: 被告表示其係低收入戶,無能力負擔原告請求之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對於登報道歉部分: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陳明同意原告前開請求(稱:願意依照原告之請求履行),即於言詞辯論為此部分訴訟標的之認諾。 三、原告主張被告係「國王影音店」之負責人,其意圖銷售,於上開時、地,擅自重製附表所示之影片於光碟,欲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嗣經警查獲,並扣有上開盜版光碟等物,而被告所涉犯罪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判決有罪確定等情,已據其提出經銷及代理合約節譯本、同意及授權書、代理合約節譯本、合約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等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此部分堪信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既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惟因原告自稱其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乃依上開法條第3 項規定,請求由法院酌定。本院審酌被告故意不法侵害之行為期間(未及一個月即自96年11月中旬起至96年11月27日止)、遭查獲盜版光碟及燒錄機之數量(空白光碟38片、燒錄機一台、已燒錄影片15部合計48片)、準備販售之價格(每片50元)及侵害之手段(重製後欲銷售)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為適當,此部分應予准許。至原告就有關金錢賠償部分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亦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已使原告名譽受損,故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負擔費用,將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以回復原告之名譽,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陳明同意此部分請求(稱:願意依照原告之請求履行),即於言詞辯論為此部分訴訟標的之認諾,則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自應依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及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且主文第2 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准予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附表: ┌──┬────────┬────┬──────────┐ │編號│片名 │數量 │著作權人 │ ├──┼────────┼────┼──────────┤ │1 │終極警探4 │6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2 │警奇四超人Π │3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3 │非法入侵 │3片 │博偉家庭娛樂公司 │ ├──┼────────┼────┼──────────┤ │4 │終極武力 │2片 │International │ │ │ │ │Production │ │ │ │ │Association │ ├──┼────────┼────┼──────────┤ │5 │關鍵下一秒 │2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6 │特務風雲 │2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7 │博物館驚魂夜 │1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8 │太陽浩劫 │1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9 │龍騎士 │1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10 │踢踏人生 │3片 │新力影視家庭娛樂公司│ ├──┼────────┼────┼──────────┤ │11 │真愛滿行囊 │2片 │海鵬影業有限公司 │ ├──┼────────┼────┼──────────┤ │12 │變形金剛 │5片 │派拉蒙家庭娛樂國際公│ │ │ │ │司 │ ├──┼────────┼────┼──────────┤ │13 │淚光閃閃 │4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14 │24反恐任務 │6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15 │實習醫生 │7片 │博偉家庭娛樂公司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