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因本票(票號:TH514352)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