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加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