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泰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