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瑋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施志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金龍即億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484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