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