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2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法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22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967 │ │ ├──┼───────────────┼──────────────┼────┼───┼────┼───┤ │002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193 │ │ ├──┼───────────────┼──────────────┼────┼───┼────┼───┤ │003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2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