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甲○○即彰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即彰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提出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 會承認之公司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