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甲○○即毆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即毆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公司法第32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等規定,以3次以上之公告(如登報),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