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朋岡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朋岡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六六五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為現金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 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057號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6 期登錄債券新台幣10萬元,並以本院98年度存年第665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公司內部資產調整,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現金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