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等規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