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債 權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證物所示,請就以下幾點具狀釋明: (一)證一銷貨明細表影本,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鴻偉食品有限 公司,並非債務人甲○○,請具狀釋明向甲○○請求之依 據。 (二)證三銷貨明細表影本,銷貨單為名鮮有限公司所發,並非 債權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與本件支付命令之債 權人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證二、證四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發票人為債務人甲○ ○,然其金額與聲請狀請求之金額不同,若台端欲以票據 關係請求支付命令,應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聲請狀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