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 債 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