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080號 債 權 人 胡秀鑾即新順興鐵工廠 上列債權人胡秀鑾即新順興鐵工廠因與債務人宏啓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秀鑾即新順興鐵工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證物名稱及件數中記載「1.大榮貨運之貨物收據(影本)一件。2.開立之發票(影本一式2張)。」, 然台端並未附上列證物,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宏啟企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