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 債 權 人 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益成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益成企業社最近新變更登記卡正本或獨資商號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址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