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並釋明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