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債 權 人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晉仲不銹鋼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多少? 三、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