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債 權 人 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俊欽即禹(宇)柏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附件所示,其存證信函上之債務人與交貨單影本所示之債務人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禹柏企業社」抑或為「宇柏企業社」?請具狀釋明之,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禹(宇)柏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記登卡正本乙份,並請提出其負責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