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債 權 人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朝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債權人改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 2.請提出債務人朝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上述全體董事及股東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