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5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戊○○ 樓之1 代 理 人 丁○○ 上列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祥鈺塑膠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