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債 權 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查明是否有委任甲○○為代理人?若有,請提出委任狀乙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丙○○、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