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債 權 人 乙○○ 弄17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所提證據顯示,債務人似應為金吉利有限公司而非甲○○,請具狀釋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