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富王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姓名為王張淑「鄉」或王張淑「卿」,以供本院審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