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揚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2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10月3日起至134年10月2日止,以擔保其公司及債 務人甲○○、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於⑴94年10月11日、⑵95年10月26日,邀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5,300,000元、⑵2,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等,到期日為⑴109年10月11日、⑵100年10月26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⑶相對人於96年12月5日與債務人甲○○、乙○○共同簽發4,700,000元、到期日為97年12月5日之本票一紙。詎相對人僅攤還本金1,388,992元,依上開規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911,00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2月25日、98年3月9日發函通 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甲○○、乙○○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伸港鄉 │全興 │ │761-2 │建│00 │14 │10.46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3 │彰化縣伸港鄉工│彰化縣伸港鄉全│鋼筋混凝土,鋼│1層:613.09;合計:613│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三路5號 │興段761-2地號 │骨造1層平房 │.09 │:7.8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