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耀輝 代 理 人 陳佩瑜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床波雄一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李明書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代 理 人 吳勳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及債務人提出之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薪水轉帳入帳存摺明細等影本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自民國96年10月起即任職於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雖因加班狀況略有不同,但其中固定給付之薪水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平均收入約27,000元,確有薪資固定收入;而其除維持自己生活支出外,尚需與其扶養義務人5 人分擔扶養母親,及與配偶分擔扶養3 名年幼子女之支出,但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後仍願降低自身之支出,提出每月還款7,000 元並延長還款期限至8 年,總清償金額為672,000 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至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所陳每月平均薪資收入雖達31,916元,但所憑計算依據係97年上半年之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惟因大環境景氣因素,債務人任職之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營鋼鐵產業自97年下半年開始進入景氣谷底,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而債務人因此減少加班費及生產獎金收入,致每月薪資收入僅餘約20,000元至24,000元乙節,業據債務人提出97年11月、12月及98年1 月之員工薪資明細表附卷為憑,則債務人於提出更生方案時之所陳薪資收入顯無不實;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收入應為31,916元為由,主張債務人每月僅清償7,000 元過低,欠缺還款誠意等語,恐有誤會,尚非有據。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美敏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7,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8.83%。 │ │5.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142,238元 │ │6.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72,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嘉義第三信用合作社 │ 725,000 │ 4,443 │ ├──┼────────────┼─────────┼────────┤ │ 2 │ 良京實業公司(股) │ 331,002 │ 2,029 │ ├──┼────────────┼─────────┼────────┤ │ │ 3 │ 萬榮行銷顧問公司(股)│ 68,248 │ 418 │ ├──┼────────────┼─────────┼────────┤ │ │ 4 │ 台新商業銀行(股) │ 17,988 │ 110 │ ├──┼────────────┼─────────┼────────┤ │ │ 合 計 │ 1,142,238 │ 7,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二、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處分。 │ ├─────────────────────────────────┤ │三、不得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不得購買高級精品。 │ ├─────────────────────────────────┤ │九、不得為金錢借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