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113 萬114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8 日協商成立,但因95年8 月受傷後無法工作且經營自助餐店因資金調度不靈而失敗,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卡債申訴協商會議紀錄、員郭診所診斷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受扶養人財產清單、戶籍謄本、三信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及彰化縣員林鎮農會之存摺影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家族系統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償還計劃表、債務人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保單資料、聲請人及配偶95年至今任職狀況文件及95、96年度所得清單、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台新銀行清償證明等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函查好吃精緻快餐店營業額,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問聲請人欠款及協商情形,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聲請人之保單,透過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投保資料,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向三信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聲請人自最後1 筆消費回溯2 年內之消費明細、向邦旭股份有限公司、台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聲請人薪資及離職證明有函查及調閱資料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9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