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8號聲 請 人 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查本件聲請人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月8日即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按,依公司 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故聲請人和協化 學股份有限公司應由清算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惟「甲○○」是否該公司股東會所選任清算人,尚有不明,如非經選任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尚難認「甲○○」即為清算程序中之法 定代理人,是聲請人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查明並更正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姓名及住址),並請查報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提出相關資料,暨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及公司章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