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 相 對 人 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年度94年度訴字第848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13 號及最高法院年97年度臺上字第268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全部。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聲請假執行費用新台幣(下同)15,860元及提存費用500 元均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施惠卿 計算書: ┌─────────┬──────────┐ │一 審 裁 判 費│20,701元 │ ├─────────┼──────────┤ │一審 鑑 定 費│33,000元 │ ├─────────┼──────────┤ │二審 裁 判 費│41,743元 │ ├─────────┼──────────┤ │合 計│95,44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