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