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4,85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