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日企業有限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6,53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