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巧味食品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