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