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 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