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先起訴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如 支付命令狀之附表所載,訴訟中均改為自92年12月2日起算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88年6月4日及89年3月2日擔任訴外人尚益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壹百萬元(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9點025計息)、五十萬元、五十萬元(此二筆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8點85 計息),合計二百萬元,均應按月付息,如未按期付息,除按放款利率計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借款人屆期未清償,尚積欠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如附表所示各筆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嗣由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如附表所示各筆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債權轉讓於訴外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由訴外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轉讓於訴外人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後訴外人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轉讓於訴外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後由訴外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轉讓於原告,並經原告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通知被告,然被告經催告後仍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之債權讓與、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關於原告所稱訴外人尚益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6月4日及89年3月2日向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分別借款壹百萬元、五十萬元、五十萬元(合計二百萬元)等事宜,伊並不知情,且更未擔任訴外人尚益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原告所提之借據上「甲○○」三字並非被告所簽,伊無從確認其上「甲○○」之印文是否伊所有,縱係伊之印文,亦係遭他人盜蓋。伊曾透過張孟維向丙○○詢問為何會有系爭借款及被告何以為連帶保證人?丙○○稱係伊逕自蓋在借據上,足見伊並未擔任連帶保證人云云,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讓渡書、債權讓與證明、存證信函與回執等為證,被告雖否認擔任訴外人尚益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辯稱借據上「甲○○」三字並非伊所簽,伊無從確認其上「甲○○」之印文是否伊所有,縱係伊之印文,亦係遭他人盜蓋云云。惟查,證人丁○○到庭証稱:甲○○與丙○○他們夫妻找伊擔任連帶保證人,共三張借據,其中一張一百萬元,另外二張五十萬元的借款。伊在三張借據上蓋章無誤,丙○○打電話請伊作保,甲○○也在場,甲○○當時也有在場蓋章,甲○○也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三張都有作保,且有蓋章等語明確,足見被告確係擔任訴外人尚益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無誤。 五、被告另以借據上「甲○○」之印文縱係伊之印文,亦係遭他人盜蓋云云置辯。然此為原告否認,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積極變態事實並未依法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所辯即不足採信。被告另謂:伊曾透過張孟維向丙○○詢問為何會有系爭借款及被告何以為連帶保證人?丙○○稱係伊逕自蓋在借據上,可知伊並未擔任連帶保證人云云,惟查,被告此部份所辯,未據丙○○到庭證實,而張孟維係被告之子,其所述不免迴護被告,縱其曾於庭外為上開陳述,亦係聽聞丙○○庭外所述而來,不足採信。況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 45319號執行卷宗,可知被告甲○○確實有擔任本件系爭借 款的連帶保證人無疑,而且本件的借款本金至今全部未受償,否則,若被告未曾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何以在強制執行時的執行卷裡面,被告未有提出任何異議,且未在強制執行時聲明異議或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又原告於97年11月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事宜,設若被告非上開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何以未曾提出任何異議?益見被告確實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甚明。 六、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一、利息:均自92年12月2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1、壹百萬元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9點025計息。 2、五十萬元、五十萬元部分:此二筆均按年利率百分之8點85 計息。 二、違約金:均自9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違約金(逾期均已超過六個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