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