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450元 ,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彭月美